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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 招商动态 |1970-01-01

瑞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生命线工程”,进一步加大“招大引强”力度,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瑞安市域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并符合我市产业投资导向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财税贡献等须符合我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政策所指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为:符合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条件,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信息、金融、时尚、文化、科技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项目及健康、旅游、节能环保产业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含)的现代商贸业项目。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六条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科技服务、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不含商业配套,且自持自用不分割产权),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方法和方式进行供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第七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以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机构入驻塘下新区、安阳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江南新区、经济开发区等五大平台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ABC类人才领衔的项目入驻上述五大平台的,给予两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

第八条 鼓励开展服务业“零用地”招商。对引进的贸易回归、产业服务平台以及与大院名校合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等项目,综合考虑其对我市经济发展和行业服务作用等情况,给予前三年50%以上的租金补助和一次性办公装修费用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制订。

第九条 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效用,提升政府产业基金支持招商引资力度,对参与招商引资的政府参股子基金放宽规制、强化激励。子基金引进瑞安市外的被投资企业迁入瑞安或吸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其投资该企业金额按投资本地放大约定比例计算,视具体情况给予特殊让利政策。

第十条 鼓励上市公司迁入瑞安,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瑞安,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项目引进起到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介绍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且投资10亿元以上(含)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内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外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地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制订。

第十二条 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设备投入补助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59号)执行。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企业为新设企业,其股东在瑞安已拥有老企业,且老企业的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50%以上)与此新设企业相同的,该项目竣工年度老企业被评为瑞安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的,其设备投资补助在原有政策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对新引进的小微园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属于瑞安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十五条 优化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体系,全面落实招商项目“招批管”协同机制,着力做好引资落地精准服务。对承接重大项目落地单位(功能区、乡镇、街道)和牵头招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部门,视其在引进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由市招商局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重大贡献专项嘉奖。

第十六条 实施创新创业人才支持政策,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引进培育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支持力度,健全市场化的引才育才激励机制。具体按照瑞安市创新创业人才支持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优化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在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D类及以上、正高职称和博士学位人才子女可在全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市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入学;其他人才子女按照市教育局相关人才子女入学办法结合人才积分制统筹安排解决。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入驻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市政府已发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科技创新型项目及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

“世界 500 强”是指《福布斯》世界 500 强排行榜的上榜企业。“中国500 强”是指《财富》中国 500 强排行榜的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企业排名。中国服务业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企业排名。以上名单均以上年度或当年度公布为准。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清洁能源、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激光和光电等产业。

ABCD类人才是指: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温州市级领军人才(D类)。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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